校长信箱
内网登录
您好,超级管理员! 进入后台
栏目列表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德育园地>>心理健康>>文章内容
心理辅导人员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2022-11-02   点击:   来源:原创   录入者:配置员

心理辅导人员工作守则

心理咨询与辅导是一项技术性、策略性很强的专业工作。为维护来访学生的利益,保护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心理辅导工作的健康发展,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守则。

一、平等原则。尊重、关心和理解来访学生,与来访学生相互沟通,建立平等、信赖的工作关系。

二、保密原则。本着“尊重、真诚、热心、支持、平等、保密”的原则,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漏当事人的信息。但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或安全造成伤害时,保密例外。在团体咨询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成员间的不适或自我暴露,咨询师必须事先设定保密标准。

三、自愿原则。来访咨询的学生必须出于完全自愿,对问题界定、预期目标、采取策略及可能结果等取得一致协议。除特殊情况外,咨询人员不主动为其咨询。

四、价值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对来访学生不正确的价值观应加以引导,但不要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来访者。

五、情感原则。咨询师不接受来访学生的任何礼物、邀请,不在咨询室之外与来访学生接触或交往。咨询室对来访人员提供免费咨询。

六、限时原则。心理咨询必须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咨询时间一般规定为每次40—60分钟,不超过90分钟。

七、转介原则。对已经确诊或疑似的神经症和精神病病例,应及时向学校领导与上级部门汇报,并申请转介。

八、专业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应该热爱心理咨询工作,不断致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尽心竭力为学生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附件:

主办单位:常州市新龙实验学校    苏ICP备10201501号-3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街道庄只路36号
联系电话:88789230、88789237(教学处)、88789252(总务处)
技术支持:新北区教师发展中心、常州万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