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集体议事规则(暂行规定)
为健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则 会议组织
一、议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与重大事项;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要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
二、我校领导班子会议分为校务会议、党支部委员会议和行政会议。党支部委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主持。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根据议题由校长或者书记负责召集、主持。
三、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周二上午举行,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参加人员为党支部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党支部书记及有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校务会议一般周三上午举行,参加人员为全体校级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行政会议一般周三上午举行,参加人员为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团委书记列席会议。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可间周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党支部会议、校务会议和行政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根据需要可召开由校务会议和党支部委员会议合并的党政联席会议。
四、会议根据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提议,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汇总,请示召集人后具体安排。各部门的议题,一般须提前两天向党政办公室申报。党政办公室在开会前要及时将会议的议题及有关内容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议题内容进行认真准备。紧急的议题应及时安排会议。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通报会议精神和决议。
五、各部门向会议提交的议题,均需经本部门认真研究,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应事先协商。
六、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不得随意更换。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所有原始记录和会议文书资料都要妥善立卷归档。重要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七、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按时完成,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则 议事内容
八、党支部委员会议主要是研究、部署、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委的指示及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学校党政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人事工作;讨论学校党的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和群团组织、工会、统一战线等重要问题。校务会议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教育局的指示精神,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全面性的工作;研究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评优评先、绩效调整等涉及学校发展的教师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行政会议主要是研究、部署、贯彻上级教育局的指示精神,布置学校近期重点行政工作以及由校务会议提交的其他问题等。
九、学校内凡有以下事项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决定:办学方针和发展规划;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机构增设或撤并;干部人选推荐与人事安排;教职工调动、考核、奖惩、福利、聘任方案和职务评审推荐;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较大数额经费开支(5000元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资的采购;新出台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组织较大集体活动;优抚优待政策的落实;学生奖惩: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三则 议事程序
十、主持人按时召集会议,并宣布会议议程,对提交会议的议题要集中精力,逐项认真讨论。发言力求简短,观点鲜明。汇报问题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情况、有分析、有意见。
十一、在下列情况下,有关会议应对讨论议定的问题进行复议:原决定同上级部门新的指示相抵触,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或客观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决定难以执行的;半数以上与会人员建议修改原决定的。
十二、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进行复议的建议,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
第四则 表决程序
十三、会议讨论问题时,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每个成员都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对于一般议题,会议主持人应在大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否定多数人的意见。
十四、对于重大问题的决定,应进行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态或举手方式。正式参加会议人有表决权,列席会议人虽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应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十五、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表决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则 会议纪律
十六、参加会议人员要准时到会。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十七、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不得擅自泄漏会议情况,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十八、会议的讨论情况,以会议原始记录为准。任何人无权在会后擅自修改记录。查阅会议记录,要经过校长或党支部书记批准。
十九、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提倡敢于负责的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反对遇事推诿和互相扯皮。
二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办理,即使在表决时表示不赞成的同志,除可保留自己的意见或向上级领导反映自己的意见外,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集体决定。
二十一、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发现有不认真办理的情况,要及时督促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2022年12月8日